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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博手机版会员注册网址恶意诉讼咋认定?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有这些要点

【典型意义】

明明知道其权利基础有着瑕疵或者是欠缺事实依据, 却仍旧在商业竞争对手申请上市等关键时间节点针对其发起诉讼用以谋取不正当权益, 使得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扰乱司法活动正常运转秩序的, 应当判定构成恶意诉讼。检察机关办理恶意诉讼监管案件, 需要秉持穿透式思维方式, 全方位调查核实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是不是稳固、是不是存在侵权的举措事项而且原告是否已知晓权利基础存在瑕疵、诉讼动机、起诉时机及所涉事实情况。检察机关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 如果对当下事件审查得出结论显示出恶意诉讼, 他们能够指出疑点, 并且期望把这种对有问题的情况的建议给出, 从而有效确保最终可以维护一个受到认可信赖而执行时保持正直的司法工作, 并且能够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案例二

何某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恶意诉讼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专利权无效  抗诉

【基本案情】

在2017年5月31日的时候, 何某把申请提交给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从而取得了一种塑身衣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 这专利被简称为涉案专利。何某借助网络平台, 去购买了好多件和该外观设计专利一样或者类似的商品, 购买的整个过程都做了公证。在2018年10月到2019年4月这段时间里, 何某以相关商品侵犯了它们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缘由, 向法院提起了好几个诉讼。在2018年10月11日, 何某用这么一个公司(简称为义乌某公司)当作被告提起丁本案诉讼。2019年8月16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认定,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法律状态处于稳定狀況, 系有效专利。义乌某公司所售被诉侵权物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畴。此公司構成侵权事项, 法院判其停止侵权行为, 且赔付经济损失同时还有为停止该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 总计10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判决遂宣告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被发现以及展开调查核实, 此过程发生于2023年6月 ,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这儿简称为杭州市检察院 , 收到了来自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过来的案件线索 , 经过小心地筛查 , 从中发现了包含本案在内的恶意诉讼线索5条 , 凭借自身职权启动了监督程序。接着 , 杭州市检察院展开调查核实 , 查明了案外人赵某某呢 , 在2019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 , 与此同时 , 何某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 并且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口头审理。2019年7月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其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全完无效, 在7月10日, 该决定书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了何某。过后, 何某不接受这个无效决定, 于2019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起了行政诉讼, 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选择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作出了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来的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29日那天, 杭州市检察院拿去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那个抗诉, 是监督意见。到了2024年7月4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朝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是浙江高院提出的抗诉观点认为, 何某对于明明已经知道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了的这种情况, 在正进行诉讼的时候故意把这个事实隐瞒起来, 还获取了5份生效判决, 并且申请了强制执行, 因为这样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达成了属于恶意诉讼的情况, 而这个案子是出现了新的证据完全能够把生效判决给推翻掉。

2024年11月12日, 浙江高院采纳了抗诉意见, 裁定将原判撤销, 驳回了何某的起诉, 这属监督结果。同时, 浙江高院觉得, 何某没有如实告知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事实这种情况, 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这种状况, 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对其罚款5万元, 而何某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要是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里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为无效的, 那么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已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倘若有证据能够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予以撤销的, 权利人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以此为依据, 不管是在诉讼开启之前, 还是在诉讼程序正在进行的过程当中, 要是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为无效状态, 那么权利人均需要马上通知人民法院, 这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必然具备的含义。倘若权利人有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然被宣告无效的事实, 还继续开展诉讼活动, 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构成了恶意诉讼, 检察机关理应予以监督。

案例三

与、何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恶意诉讼, 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要进行跟进监督, 甚至还应有抗诉这一举措!

【基本案情】

有一家被简称为深圳某公司的主体, 经过核准注册之后, 获取了第19188109号“1.jpeg”这个商标, 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包括枕头等在内的商品上面, 其注册有效期是从2017年4月7日开始, 一直到2027年4月6日截止。在2018年11月30日的时候, 深圳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之下, 去到了一家被简称为温州某公司的营业场所, 以消费者的身份, 购买了24个乳胶枕头、6个枕套以及8个纸板礼盒, 其中有2个乳胶枕头上面印着“2.jpeg”标识。深圳市的某公司, 于2019年5月28日, 以温州市的另一家公司, 以及温州市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侵害了自身商标权为缘由, 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瑞安市法院, 提起了关于本案的诉讼。

2019年8月28日这天, 瑞安市法院给出了一审判决, 该判决判定温州某公司售卖带有“3.jpeg”标识的乳胶枕头, 此行为侵犯了深圳某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 并且判决这家温州公司停止侵害行为, 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 总计金额为75000元, 同时何某某要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下达之后, 双方的当事人都没有选择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觅得以及调查核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瑞安市检察院,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当中, 察觉到深圳某公司批量维权呈现异常迹象的线索。经由查阅相关诉讼卷宗, 检索深圳某公司的诉讼数据, 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发觉深圳某公司于不同商品类别之上申请注册600余件商标, 自2019年以来, 对浙江省内多家乳胶制品公司提起诉讼, 或许构成恶意诉讼。位于瑞安市的检察院, 经过实地去核实深圳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发现该公司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场所, 不存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活动, 还不具备生产经营应有的条件, 并且其注册的商标没有实际被投入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与此同时, 涉案的商标已经被第三人申请, 进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成为无效状态, 深圳某公司在2022年12月28日的时候提起了行政诉讼。到了2024年3月27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中判决驳回深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同年8月9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在将深圳某公司, 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详情, 以及商标注册的数量, 还有其所提起诉讼的数量, 以及诉讼背后的动机等诸多事实, 进行综合考量之后, 能够认定深圳某公司存在恶意提起诉讼这一事实。

, 2023年4月26日, 瑞安市检察院给瑞安市法院发了《再审检察建议书》, 瑞安市法院因为涉案商标行政诉讼还没到终审阶段所以没采纳再审检察建议 , 2024年11月7日, 瑞安市检察院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在2025年1月3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称瑞安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 , 而且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该判决。

监督得出的结果, 在2025年9月份的2号那天, 温州的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再审判决, 将瑞安的市法院一审判决给撤销掉了, 驳回了深圳某一个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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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标注册人, 其行为表现为, 一次性登记多类商标, 且积累大量商标, 却并非用于实际的生产过程以及切实的经营活动, 旨在借此凭借诉讼这样一套程式, 去试图获利不当, 这种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类原则, 还搞得诉讼秩序紊乱, 故而应当判定构造恶意诉讼情况。对于检察机关而言, 在处理恶意发起诉讼监督相关案件时, 应当踊跃运用大数据手段用以筛查, 进而锁定案件线索, 围绕着针对原告是否存有恶意的审查判定, 着重强化对于商标注册人生产经营具体状况, 提起不同类型诉讼的总量、动机表现以及既有的商标登记、实际使用状况等各类事实的调查核实, 通过综合考量多种不同因素,来认定是否能够判定为借助诉讼去谋求不正当利益这种情况。对于恶意诉讼监督的案件而言, 人民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机关所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 那在上一级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 要是符合跟进监督的条件, 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抗诉, 目的是确保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案例四

与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经由依职权监督就恶意诉讼, 对侵害商标权, 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送达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有一家公司, 它被简称为某股份公司, 这家公司在1998年的时候成立了。然后呢, 在2010年7月, 它在深交所成功挂牌上市。该公司是一家颇具特色的企业, 是以“电”作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它早在1998年, 就把“长高”当作字号来使用。从2006年开始, 在第9类与电力设备相关联的商品上面, 陆续去注册了“长高”系列的商标。

日期在2022年3月当中, 即3月22日、3月29日, 还有4月1日, 某科技公司(可简称为此), 先后在诸多类别商品以及服务上, 范围诸如第4、7、9、16、35、36、37、38、39、40、42类等多个情况时, 申请注册有12件“长高电新”商标, 过了一段时间, 当来到9月1日这个日子时, 某科技公司把“长高电新”这样的商标当作知识产权拿去出资等行为后, 成立了(也可简称为以下一个), 也就是某贸易公司。

在2022年11月的时候, 有一家科技公司, 还有一家贸易公司, 以某股份公司侵犯了它们的商标权以及存在不正当竞争情况为由, 朝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长沙中院, 提起了诉讼, 诉求是判令某股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并且赔偿损失100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被找出以及调查去得以核实。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也就是如下提到的长沙市检察院, 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当中找到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存有涉嫌恶意诉讼的线索。长沙市检察院经过初步地审查觉得可能是构成恶意诉讼, 在2023年3月27日凭借自身权力去受理案件, 着重实施以下调查工作: 其一, 核实某股份公司企业发展的状况以及其企业字号使用的状况。其二, 核实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实际在经营所处的状况。实地走访时发现, 某科技公司的注册地址大门紧闭着, 不存在任何生产经营方面的迹象, 某贸易公司的注册地是商铺地址, 并没有生产场地, 这两家公司都不存在任何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记录, 它们的产品与相关行业标准并不相符, 另外核实某科技公司以及某贸易公司的商标注册情况, 发现某科技公司从2021年3月7日开始到2022年11月7日为止共申请注册了129件商标, 多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并不在其经营范围内。四是对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涉及的商标纠纷, 以及和其他公司商标、企业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展开检索, 结果发现某科技公司申请注册的别的商标, 与山西某酒店有限公司、中国某装备集团等好多家公司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并且申请注册时间与公司更名时间存在高度重合。五是对提起诉讼的动机予以审查。某股份公司进行公告, 宣布更名为“长高电新”, 在次日, 某科技公司马上申请注册“长高电新”这一商标, 在9月份的时候取得了注册商标, 到了11月就提起了本案诉讼, 其索赔金额高达1000万元, 通过诉讼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十分明显。

审查发现, 长沙市检察院认定某科技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存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长高电新”商标的行为, 此行为致使其权利基础破绽明显。恶意抢注之后, 这两座公司提起诉讼, 宣称某股份公司存有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径后, 索要巨额赔偿, 意欲谋取不正当利益, 故而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原则, 构成恶意诉讼。在2023年9月13日, 长沙市检察院把线索移送至长沙中院, 表明某科技公司与某贸易公司涉嫌恶意诉讼, 且建议予以相应处罚。

在2023年12月21日, 长沙中院作出了监督结果, 认定某科技公司以及某贸易公司构成恶意诉讼, 当庭把起诉驳回, 还借助(2023)湘01司惩4号决定书决定对其恶意诉讼行为罚款10万元。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对此不服, 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1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书, 将复议申请驳回, 维持原决定。同时, 经检察院与法院以及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地多部门进行沟通协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等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72件注册商标宣告其无效。

【典型意义】

在明明知道其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的情况之下, 并且权利基础具有缺陷, 却依然提起诉讼, 以此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这样就应该认定构成恶意诉讼。恶意所为的这样一种不当诉讼, 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还会扰乱司法运转秩序, 破坏司法应有的权威, 使其受到践踏, 同时还必将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予以严重冲击和戕害, 极大地破坏和损害社会公共整体利益这种局面。当检察机关在外履职过程之中, 如果是发现了存在依据此种恶意目的提起诉讼的案件线索的, 那么就应该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相关要求和内容, 依靠自身所具有的职权来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的。对于那些已经审结了的, 并且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就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针对案件还未曾审结的状况, 应当及时向法院移送涉嫌恶意诉讼的案件线索, 建议法院谨慎地进行审理, 依照法律去甄别认定。

案例五

与成都某旅行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恶意诉讼  侵害商标权纠纷  调查核实  线索移送

【基本案情】

重庆“两江游”夜景, 从乾隆年间起, 就是“巴渝十二景”中的一个, 是重庆极具特色的城市文旅名片中的一种, “两江游”旅游项目, 年均客运量超过300余万人次。“交运明月”“世纪辉煌”等, 是“两江游”游船的名称, 两家重庆本地公司, 在2016年把它们用于“两江游”游船以及旅游运输服务上, 还作为商业标识长期进行宣传所以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在2014年12月10日, 一个叫做重庆某公司的成立了, 它主要从事的是网站开发工作, 同时也兼做一些旅行业务。从2017年开始往后那些年, 这个公司把一连串众多和“两江游”有关联的标志, 在第12类也就是船、渡船等机动运载工具销售类商标类别那里, 还有39 - 游艇和船只包租赁服务类商标等这好几个类别, 不止一次地反复去申请注册商标句号。商标注册完成后, 这家公司在相关旅游平台不断去搜集从事“两江游”票务经营相关业务的各个旅游公司的信息, 之后以商标专用权遭遇侵害作为理由, 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也就是渝中区法院)先后针对成都某旅行社等好多家旅游公司提起了7件诉讼, 其主张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损失, 这一系列举动致使部分旅游公司下架了“两江游”票务经营业务, 进而损害了不特定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旅游市场的秩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被发现, 而后进行调查核实。在2023年11月份的时候, 部分旅游公司朝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也就是渝中区检察院)去反映, 表明重庆某公司有着不正当竞争行为。渝中区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觉得, 重庆某公司有可能存在恶意申请注册、囤积商标并且提起诉讼的行为。渝中区检察院受理这个案件之后, 着重开展了下面这样的调查核实工作: 其一, 借助询问相关当事人、走访文旅部门, 弄清楚“两江游”系列标志已经在船检部门备案并且在使用, 同时具备一定知名度。一是去围绕重庆某公司所提供的那些包括相关业务往来流水、商标授权使用说明等各种各样的证据材料, 二是要弄清楚该业务往来流水其实是为了起诉故而制造出来的虚假的“商标授权费”往来交易流水, 三是要确定重庆某公司根本就没有把上述商标运用到生产经营当中。然后, 一是要查明重庆某公司存在抢注、囤积“两江游”相关标志的情况, 二是要明确其试图去抢占社会公共资源, 三是要知道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接着, 一是要查明该公司不顾后果地滥用诉权对不特定同业竞争者提起诉讼, 二是要明白这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竞争秩序。

有关监督方面的意见,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 重庆的某一家公司存在恶意去申请商标注册, 长期囤积商标的行为, 对诉讼权利进行过度利用从而侵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 这种情况应当将其认定为构成恶意诉讼, 在2024年1月8日的时候, 渝中区检察院把这个案件的线索移送给了渝中区人民法院。

受到监督的结果呈现, 在2024年1月25日这一天, 渝中区法院针对重庆某公司与成都某旅行社之间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这一案件, 作出了一审判决, 认定其中重庆某公司的行为是那种典型的权利滥用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范畴, 并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 该院对于重庆某公司提起的其他6件案件, 也均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城市里知名的文旅标志, 有着特定地域的历史内涵, 还拥有特定地域的文化内涵, 具备公共资源的属性。有人恶意去抢注知名的文旅标志, 还去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志, 并且依据这些标志提起诉讼, 以此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种行为抢占了公共资源, 这种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这种行为妨害了城市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 所以应认定这种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在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 应当要充分去运用调查核实权, 以此来查明相关商业标志是不是在先使用, 商标注册人的生产经营具备怎样的能力, 其是否实际对注册商标作出运用, 还有提起诉讼所涉及的范围、数量以及主观目的等这些事实专利权是自动取得的欧博手机版会员注册网址恶意诉讼咋认定?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有这些要点,通过综合审查来认定行为人是不是存在上述恶意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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